一、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是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与管理等方面重大的改革,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二、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三条 高校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重点研究基地所在高校应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要求
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整合教育、科研资源,形成学科优势,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出一批高水平专著,发表一批高水平论文,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为四川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自身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
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全国、全省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咨询培训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部门、企业、和地方提供发展规划、发展建议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服务,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成优势,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成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三、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内独立设置的、实体性的科学研究机构,由学校领导、建设和管理,省教育厅给予指导和支持,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2、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布局、规划,组织专家对重点基地的申报进行评审、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4、做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经费支持。
4、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人员等。
5、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研究基地可以内设研究所(室),并根据设置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制定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3、重点研究基地的主任(所长)一般应不由学校院系负责人(正职)兼任,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3年。
4、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与学校校长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主任(所长)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
1、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7人及以上的省内外、国内外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要有一定的更换人数。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2、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研究课题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等。
四、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整合全省科学研究资源;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主动承揽国内外各类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将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告,以省内高校为主征集申报课题。
重点研究基地将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核后,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书。所立项项目统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与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同级别。
对个人和单位自筹经费申报的课题,经上述程序审批后立项。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应与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同时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至少主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六、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标注 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研究要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成果须进行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和专家的选聘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专家组成员名单须交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核。
重点研究基地的一般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宣传以及转化工作。
七、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项目给予经费资助。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资助额度的2倍比例及以上配套资助科研项目。同时学校须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及基地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课题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并单独建帐,便于检查、评估。省教育厅的经费主要用于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外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形成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八、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程序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基础的申报条件,学校可提出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学校正式申请公函;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表一式二份。经省教育厅对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学校填写建设计划任务书,省教育厅在适当时候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批准立项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对本年度的工作成效、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以及新年度工作要点等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或发送电子邮件)。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在不定期检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基础上,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重点研究基地的处理。
九、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研究基地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科技处。